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明因与被上诉人刘大军、原审被告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5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汪明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5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均为常德市武陵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刘大军的诉讼请求及所持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刘大军提交的汪明、刘珊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借据中,载明:“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本案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本案应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出借人刘大军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汪明上诉提出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另根据上诉人汪明的身份信息,汪明的户籍地为湖南省临澧县,汪明上诉提出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均为常德市武陵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汪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金明 审判员  聂 敏 审判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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