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服务站,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福彬,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该站工作人员。 被告:王丙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服务站(以下简称古城子水利站)诉被告王丙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丙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古城子水利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水电费15,287.86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盘山县古城子镇蔡家村村民,被告承包地由原告供水,被告2006年至2020年末被告欠原告水电费15,287.86元,经索要被告没有给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
被告辩称
王丙田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费许可证、古城子镇蔡家村证实、明细表各一份,本院通过开庭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系盘山县古城子镇蔡家村村民。被告承包地面积为11.22亩,由原告为其供水,自2006年始被告水电费没有交纳,至2020年末被告累欠原告水电费15,287.86元。2021年4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水费15,287.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耕种水田,其水源由原告提供,原、被告间因供用水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该种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享受了用水的权利,同样亦应承担交纳水费的义务。被告用水后拒绝交纳水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水电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丙田欠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服务站水电费15,287.86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元,减半收取91.00元,由被告王丙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