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机构代码:16104311-6。 负责人:陈建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丁美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李卫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美花、李卫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赣0981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美花、李卫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美花、李卫阳在银行及其其他有业务之单位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67039.0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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