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维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现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申请人:何泽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申请人)张维富与被告(被申请人)何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张维富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何泽波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单号PZPP21420110020000000036)。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维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何泽波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20万元,或者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所能查控的情况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