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被告:曹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被告:姜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义山与被告曹伟、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山、被告姜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伟、姜春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二被告在鹤立镇盖楼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出于帮忙原告筹集了人民币80,000.00元,于2012年5月30日交给了被告,被告曹伟当场打了借条,二被告当时口头承诺于2012年底一次性还清,但是这笔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不提此事,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姜春艳辩称:这个钱不是我借的,我不认可。是曹伟和原告一起包的工程,工程钱还在工地压着,2017年9月1日我和被告曹伟已经离婚,在离婚时候我们双方约定债务归曹伟偿还。

被告曹伟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义山与被告曹伟、姜春艳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1991年未经政府登记而同居生活。被告曹伟于2012年在鹤立镇盖楼向原告王义山提出借款80,000.00元。原告分两次将80,000.00元借款交给被告曹伟,被告曹伟于2012年5月30日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几年来原告多次催要这笔借款,被告曹伟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与被告曹伟联系不上,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对姜春艳的起诉,要求由被告曹伟单独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曹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王义山与被告曹伟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曹伟应当按约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曹伟到期后没有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由被告曹伟偿还借款8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义山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曹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