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士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科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承德浩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辛士稳与被告吴科翔、承德浩鑫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辛士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士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0元,减半收取计163.00元,有原告辛士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朴金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