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

辩护人任×,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一部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于2019年5月成为“欢聚麻将”赌博平台代理,ID号是468855,发展玩家20名,并接受投注,在该平台抽头盈利3024.1元。于2019年6月份成为“承星棋牌”赌博平台的代理,ID号是502336,发展玩家10名,并接受投注,在该平台抽头盈利1344.5元。综上,抽头渔利共计4363.6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按照鉴定意见将起诉书中的抽头渔利数额变更为11807.44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在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接收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当庭提供了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认可,鉴定意见书的数额不认可。量刑方面,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已将起诉书上的数额退缴,当庭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于2019年使用ID号468855在“欢聚麻将”,使用ID号468855、502336在“承星棋牌”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玩家并接受投注,ID号502336在“承星棋牌”抽头盈利1344.5元。经鉴定,冯×使用ID号468855在“欢聚棋牌”、“承星棋牌”数据库中提取总数为104629.41,折合人民币总数为10462.941元。综上,被告人冯×非法所得数额为11807.441元。被告人冯×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调查表

证明,被告人冯×的基本身份信息且无前科。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该案的受案、立案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被告人冯×退回非法所得4368.6元。

4.后台数据汇总

证明,侦查机关汇总的ID号468855、ID号502336游戏账号盈利情况。

(二)被告人冯×供述与辩解

证明,承星棋牌、欢聚麻将、君子棋牌三个APP都是用来赌博的,承星棋牌是从欢聚麻将迁移过来的,其实就是换了个名字。君子棋牌也是和那俩个一样,都是换了个名字,里面用来赌博的界面都一样。这三个APP中都有麻将、炸金花(也叫爬山)、斗牛的赌博界面,我只记得炸金花在君子棋牌中叫君子拼三张。我在承星棋牌APP中担任代理,自己也在里面赌博,在欢聚麻将APP中和刘杰、刘源源、刘候源合伙在里面赌博,在君子棋牌APP中和刘旭峰合伙赌博过(我占股20%,输赢都按占比分钱,差不多盈利2000多元)。在这三个APP中,我都用我的微信号为×××的微信通过转账的方式,用我支付宝账号×××的支付宝通过转账的方式移钱。我都是用微信登陆的方式进入这三个APP界面,进去界面之后里面会分配一个APP中的ID账号,我在君子棋牌中使用过“全靠浪”“长不大”“太难了”昵称,在承星棋牌中使用过“全靠浪”“长不大”“太难了”“。。。”“???”昵称,这些昵称在两个后台数据中对应的ID账号都是我的,没有改过昵称。我看见他们在承星棋牌APP中挣钱了,正好那会开代理账号费用不高,我就开了代理,然后自己也在里面赌博,在我下面有一个玩家,没有代理,这个玩家的昵称是“Lostheart”在我“全靠浪”的账号下面,他玩了5、6天,在我这上分了1000多分,下分也差不多是1000多分,他是个外地人,我没有见过,他的微信昵称也是“Lostheart”,在我的微信好友里有。上分是指这个玩家按照1:10的比例(1元人民币购买10个星星),将对应的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全靠浪”的微信上,我将对应的星星转到他的承星棋牌账号里,下分是指这个玩家按照1:10的比例将星星归还到我承星棋牌的账号里面,我将对应比例的钱通过“全靠浪”的微信转账给他。星星就是承星棋牌中的筹码,用来在这个APP中参与赌博。

(三)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为渝华信所[2020]电鉴字12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对被告人冯×在“欢聚麻将”、“承星棋牌”APP中的提取数量、提取总数、折合人民币总数进行分析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在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玩家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指控的抽头渔利数额的意见,结合全案证据,应以鉴定意见为准,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案发后积极退赃,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经离石区司法局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冯×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晋利

审判员 李 珩

人民陪审员 任根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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