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朋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米各庄镇李赵庄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3××××××××。

被申请人:张四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孙桂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朋举与被申请人张四会、孙桂心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冀0984财保2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李朋举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变更保全申请人李朋举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账户交纳了2万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本院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李朋举2021年7月2日交纳在本院账户的保证金2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李朋举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一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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