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张建华,女,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原告刘磊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付 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2660号
原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张建华,女,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刘磊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