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张建华,女,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原告刘磊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付 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2660号

原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张建华,女,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刘磊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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