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m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m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黄m生与黄m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20)桂1227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怀隆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1227执233号。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黄m隆支付31875.00元;(2)向黄怀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78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0】。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微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同日,当事人双方经过电话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限期于2021年8月底之前还清31,857元及利息,执行费378元由被执行人黄建生负担(已支付)。申请人无异议,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23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志宝 书 记 员 陈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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