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石家庄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正定县常山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锡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边楠与被告石家庄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边楠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边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边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边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