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普利乡九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0590756561 法定代表人:陈诗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庆,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德胜、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诉被告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货款89150.2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6日,原告许德胜向被告谢林提供石材,被告谢林将所购石材用于普定县叶家坝路网工程,并签订《石材供货合同》,到2018年12月,双方结算被告欠二原告石材款289150.2元。被告谢林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支付50000元,2019年5月28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1月6日支付50000元,尚欠89150.2元。原告许德胜多次找被告谢林催缴货款,被告以没有给钱为由,迟迟不支付原告货款。综上所述,被告拖欠石材款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查清案情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辩称
被告谢林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身份信息查询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石材供货合同原件,证明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4、出库单原件、对账单,证明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货款金额; 5、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被告对金额无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谢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地公司经营石材生意。2018年11月26日,被告谢林作为甲方代表人、原告许德胜作为乙方代表人签订《石材供货合同》,约定乙方供应材料给甲方普定县叶家坝棚户改造配套公路项目人行横道及盲道,双方对石材规格、数量、单价作了约定,并约定乙方送完甲方所定石材,甲方必须年前全部结清,公司账号名称为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原告金地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金地公司按约向被告供应石材,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150.2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地公司与被告谢林之间所签订的《石材供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金地公司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金地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9150.2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德胜作为金地公司代表人与被告签订合同,金地公司予以认可,许德胜作出与谢林签订合同的行为应代表金地公司,案涉合同签订的主体为金地公司与谢林,合同对金地公司与谢林发生效力,故许德胜不享有合同权利,对于其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货款89150.2元; 二、驳回原告许德胜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被告谢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雨秋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