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庆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河北启成易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02单元0603、0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邢庆和与被告河北启成易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庆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存款62000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庆和提供的被告河北启成易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属无明确的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庆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