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邵鹏,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虎万峰诉被告邵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虎万峰于2021年7月12日以已与邵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虎万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虎万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虎万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