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平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锦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1、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耿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育有一子耿某2。近年来,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9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经双方家人多次调和,原被告关系未能缓和,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原告耿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综合本案案情,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希望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改正缺点,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准原告耿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锦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沛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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