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3月10日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被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3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3月10日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被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1998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4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3月10日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被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付某出庭为高某辩护。
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斐和工作人员拉毛央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及其高某辩护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分别达到331747元、350172元、285692.16元的犯罪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1.被害人拉某用其妻子道某(6230****6272)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9000元、(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699元、(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9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8000元。
2.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5000元。
3.被害人汪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9000元。
4.被害人杨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000元、4800元、2000元、800元。
5.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0000元。
6.被害人江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转账15000元。
7.被害人瞿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8.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5000元。
9.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1299元。
10.被害人胡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876元、6875元。
11.被害人邓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5801元、6896元。
12.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
13.被害人黄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899元的事实。
14.被害人彭某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998元。
15.被害人任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000元、(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14288元。
16.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5000元。
17.被害人席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2172建设银行)转账7500元。
18.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9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分别转账10000元、10000元。
19.被害人邵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
20.被害人孙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5248元、(6211****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1229元、12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248元。
21.被害人苏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12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0元。
22.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转账10000元。
23.被害人谢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000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100元。
24.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3500元。
25.被害人喻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998元、890元。
26.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8340元。
27.被害人赵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112元、(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20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28****5880工商银行)转账20000元。
28.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000元。
29.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500元。
30.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698元。
31.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
32.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
33.被害人贾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998元。
34.被害人贾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562中信银行)转账17866.7元。
35.被害人朱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888元。
36.被害人张某2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699元。
37.被害人李某2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0000元。
38.被害人范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899元。
39.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6000元。
40.被害人石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900元。
41.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中国工商银行)转账4000元。
42.被害人张某2向被告人高某(6210米****217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300元。
43.被害人林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分别转账8968元、11028元。
44.被害人杨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5000元。
45.被害人吕某向被告人李某(6221****7125浦发银行)转账2000元。
46.被害人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268元。
47.被害人汪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605.46元;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2997元。
48.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3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28101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99元。
49.被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888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40000元。
50.被害人于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99元。
51.被害人冯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0元。
52.被害人孟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53.被害人李某3向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5000元、5000元。
54.被害人谷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元。
55.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30000元。
56.被害人马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200元。
57.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300元。
58.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4997元。
59.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元。
60.被害人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898元。
61.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20000元。
62.被害人严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
63.被害人彭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899元。
64.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3600元。
65.被害人方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中国邮政)转账1599元。
66.被害人张某3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分别转账10011元、10021元。
67.被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6000元。
68.被害人许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24000元。
69.被害人苏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699元。
70.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000元。
71.被害人牛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2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000元。
72.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0000元。
73.被害人艾某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3100元。
74.被害人张某3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5.被害人朱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6001元,(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3520元;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0元。
76.被害人李某4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7.被害人肖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8.被害人李某5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20000元;(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20000元。
79.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工商银行)转账30000元。
80.被害人侬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562中信银行)转账5000元。
81.被害人姚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899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进行了退赔退赃,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被害人拉某用其妻子道某(6230****6272)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9000元、(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699元、(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9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8000元。
2.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5000元。
3.被害人汪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9000元。
4.被害人杨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000元、4800元、2000元、800元。
5.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0000元。
6.被害人江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转账15000元。
7.被害人瞿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8.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5000元。
9.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1299元。
10.被害人胡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876元、6875元。
11.被害人邓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5801元、6896元。
12.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
13.被害人黄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899元的事实。
14.被害人彭某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998元。
15.被害人任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000元、(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14288元。
16.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5000元。
17.被害人席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2172建设银行)转账7500元。
18.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9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分别转账10000元、10000元。
19.被害人邵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
20.被害人孙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5248元、(6211****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1229元、12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248元。
21.被害人苏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12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0元。
22.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转账10000元。
23.被害人谢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000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100元。
24.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3500元。
25.被害人喻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998元、890元。
26.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8340元。
27.被害人赵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112元、(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20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28****5880工商银行)转账20000元。
28.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000元。
29.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500元。
30.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698元。
31.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
32.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
33.被害人贾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998元。
34.被害人贾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562中信银行)转账17866.7元。
35.被害人朱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888元。
36.被害人张某2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699元。
37.被害人李某2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0000元。
38.被害人范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899元。
39.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6000元。
40.被害人石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900元。
41.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中国工商银行)转账4000元。
42.被害人张某2向被告人高某(6210米****217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300元。
43.被害人林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分别转账8968元、11028元。
44.被害人杨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5000元。
45.被害人吕某向被告人李某(6221****7125浦发银行)转账2000元。
46.被害人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268元。
47.被害人汪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605.46元;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2997元。
48.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3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28101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99元。
49.被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888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40000元。
50.被害人于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99元。
51.被害人冯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0元。
52.被害人孟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53.被害人李某3向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5000元、5000元。
54.被害人谷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元。
55.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30000元。
56.被害人马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200元。
57.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300元。
58.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4997元。
59.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元。
60.被害人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898元。
61.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20000元。
62.被害人严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
63.被害人彭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899元。
64.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3600元。
65.被害人方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中国邮政)转账1599元。
66.被害人张某3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分别转账10011元、10021元。
67.被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6000元。
68.被害人许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24000元。
69.被害人苏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699元。
70.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000元。
71.被害人牛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2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000元。
72.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0000元。
73.被害人艾某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3100元。
74.被害人张某3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5.被害人朱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6001元,(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3520元;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0元。
76.被害人李某4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7.被害人肖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8.被害人李某5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20000元;(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20000元。
79.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工商银行)转账30000元。
80.被害人侬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562中信银行)转账5000元。
81.被害人姚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899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受案、立案、其他移送案件等经过,另本案受理程序合法。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拉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拉某于2021年2月20日接到陌生电话之后添加“京东金条”客服后,次日分别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分别进行转账受骗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通过客服提供的二维码下载“拍拍贷”APP,次日向张某、高某分别转账受骗的事实。
(3)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之后添加微信下载对方提供的二维码下载APP(招联易贷),之后分别向李某、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接到陌生电话自称淘宝客服通过添加微信,之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接到一个陌生微信添加好友,对方提供二维码下载“58金融”APP,之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6日其通过微信添加好友扫描对方发来的二维码下载“分期乐2021特约版”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被害人瞿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下午14时,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填过添加微信下载蚂蚁金融APP之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8)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其从“平安金融”网贷,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通过添加微信下载“百度有钱花”APP,之后向高某、李某转账的事实。
(10)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13时许,其接到来自广东汕尾的陌生电话,之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11)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在网上申请信用卡,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1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通过微信添加好友下载APP,之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1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13时45分许,其通过对方给的二维码下载有钱花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14)被害人彭超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下载“平安惠普”APP,次日以升级VIP的方式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15)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9日其接到陌生电话通过添加微信好友,下载百度有钱并注册之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16)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后通过添加微信好友,下载京东金融APP后,次日先后两次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17)被害人席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其接到北京陌生电话后下载平安金融APP进行网贷之后受骗的事实。
(1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其接到北京陌生电话后添加微信好友,下载平安金融APP后向李某、高某转账被骗的事实。
(19)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后添加微信好友,通过扫码下载平安金融APP后向张某转账被骗的事实。
(20)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在网上浏览到一款借贷网络平台,通过操作下载百度有钱花APP,之后向李某、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1)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加微信昵称为“朱伟伟”的好友,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下载京东金融APP后向李某、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通过添加微信下载二维码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6日接到陌生电话,次日通过添加微信在平安惠普上贷款,之后向李某、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支付宝通过添加好友后,通过下载陆金所APP后向李某、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5)被害人喻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收到微信昵称为“黄志豪(华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号码添加,通过下载平安惠普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6)被害人陈武慧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接到陌生电话通过添加微信下载京东金条APP后向李某、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7)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7日其接到陌生电话,添加微信后下载蚂蚁金融APP之后向张某、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28)被害人李亚平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14点20分左右,在京东金融上借款,之后向李某转账被骗的事实。
(29)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添加了一个昵称为“小杨”的人,下载了2021特约版的网贷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0)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通过支付宝添加陌生好友的请求后下载华夏金融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通过添加支付宝陌生好友后下载民生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后添加微信、下载京东金条APP等,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3)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9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之后下载平安惠普APP,之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接到陌生电话后被对方添加微信,之后下载分期乐APP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5)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其接到陌生电话后添加微信扫码下载平安惠普APP,之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浏览网页时发现借贷APP,下载该APP后添加对方微信,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7)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8日其接到归属地为香港的陌生电话让其下载招联易贷和加业务员好友,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8)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其通过添加微信好友后下载京东金条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9)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接到一个来自上海的陌生电话,通过添加微信、下载京东金条APP后向李某、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0)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其接到归属地为香港的陌生电话,对方让其添加微信,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4日下午其接到京东金条客服经理办理贷款,之后向李某、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份其接到陌生电话让下载平安惠普APP,之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接到陌生电话以办理信用卡为由添加对方微信,之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其添加支付宝陌生好友后下载有钱花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5)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通过添加支付宝好友后下载民生APP,之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6)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其接到自称平安惠普贷款工作人员的电话添加微信,之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7)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之后向高某、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8)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其通过加入微信刷单群后向高某、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49)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接到自称平安惠普信贷员的电话,之后向张某、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0)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扫码下载《平安贷款合同》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1)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通过下载手机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通过下载米米贷APP添加客服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3)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通过下载有钱花APP支付宝添加客服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4)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通过添加微信下载宜信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通过支付宝好友推荐的链接下载蚂蚁金融软件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份接到自称是小米金融客服人员的电话,通过添加微信下载小米金呗的APP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接到陌生电话让下载腾讯会议APP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8)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浏览网贷网页后接到陌生电话让下载2021特约版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59)被害人张伟欣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下载惠普APP后接到陌生电话,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0)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下载华夏万家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3月18日接到陌生电话下载百度有钱花APP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2)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2日接到陌生电话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招联金融APP转账受骗的事实。
(6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下午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平安惠普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5)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支付宝添加陌生人后下载平安惠普APP,之后向张某、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6)被害人陈芸意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添加支付宝陌生好友后下载华夏万家APP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7)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有钱花APP,之后转账受骗的事实。
(68)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7日接到陌生电话自称放贷公司的客服人员让下载招联平安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69)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在浏览贷款软件时自称业务员的让下载京东金条APP,之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0)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百度有钱花APP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1)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8日接到陌生电话后通过支付宝添加好友下载米米贷APP后向张某、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9日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分期乐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3)被害人艾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17日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京东金条APP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4)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在玩快手时有一借贷界面弹出,之后添加微信下载了平安惠普APP,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5)被害人朱申全的陈述,该证据证实在网上申请贷款后向张某、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6)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该证据证实接到自称贷款平台电话后下载蚂蚁金融APP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7)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0日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京东金条APP后向李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8)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该证据证实接到自称京东客服的电话后下载京东金条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79)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在网上申请贷款后通过支付宝添加好友下载蚂蚁金融APP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80)被害人侬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接到陌生电话下载招联金融APP后向高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81)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21年2月21日通过浏览网页接到陌生电话后下载招联金融APP后向张某转账受骗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该证据证实李某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后从中获取利益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该证据证实张某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后从中获取利益并介绍他入伙提供银行卡获利的事实。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该证据证实高某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后从中获取利益的事实。
4.辨认笔录
(1)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2号所示人员为2021年2月21日在其某酒店内给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时,已在酒店内的人员;3号所示人员为2021年2月21日其在某酒店内给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时,来到某酒店给操作员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并在此期间配合操作员进行脸部识别认证的人员。
(2)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1号所示人员为2021年2月21日经其介绍,到某酒店内给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人员,并称该人叫高某;6号所示人员为2021年2月21日其在郑州市某酒店内给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时,来到某酒店给操作员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并在转账期间配合操作员进行脸部识别认证的人员,并称该人叫李某;4号所示人员为2021年2月20日,让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并付报酬的人员,并指出该人员让其介绍给他人提供银行卡,同时称该人叫梁某。
(3)被告人高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8号所示人员为2021年2月21日其在某酒店内给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时,来到某酒店给操作员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并在转账期间配合操作员进行脸部识别认证的人员,并称该人叫李某;7号所示人员为2021年2月20日自称网上店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账,让其提供银行卡的人员,并称该人叫梁某;10号所示人员2021年2月22日在某酒店让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人员,并称该人叫张某。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1)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1部OPPOR11智能移动电话,一张浦发银行卡。
(2)民警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1部紫色华为mate30智能移动电话,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
(3)民警从被告人高某处扣押1部绿色华为智能移动电话,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
(4)扣押的11598元现金:2021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的母亲石某主动赔偿张某涉嫌诈骗的11598元资金。
(5)扣押的1200元现金:2021年4月15日09时许,被告人高某的父亲高某某主动上缴高某涉案的1200元现金。
(6)扣押的10000元现金:2021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的父亲高某某主动赔偿高某涉嫌诈骗的10000元资金。
6.电子数据
(1)被害人拉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拉某用其妻子道某(6230****6272)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9000元、(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699元、(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9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8000元。
(2)被害人张某某个人交易明细,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5000元。
(3)被害人汪某提供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汪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9000元。
(4)被害人杨某个人交易明细,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000元、4800元、2000元、800元。
(5)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高某资金明细查询,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0000元。
(6)被害人江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江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转账15000元。
(7)被害人瞿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瞿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8)被害人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5000元。
(9)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1299元。
(10)被害人胡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胡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876元、6875元。
(11)被害人邓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邓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5801元、6896元。
(12)被害人黄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高某资金明细査询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
(13)被害人黄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黄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899元的事实。
(14)被害人彭超提供的银行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彭某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998元。
(15)被害人任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任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000元、(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14288元。
(16)被害人张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5000元。
(17)被害人席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席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2172建设银行)转账7500元。
(18)被害人陈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9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分别转账10000元、10000元。
(19)被害人邵某提供的银行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邵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
(20)被害人孙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孙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5248元、(6211****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1229元、12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248元。
(21)被害人苏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高某、李某资金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苏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12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0元。
(22)被害人罗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转账10000元。
(23)被害人谢某提供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李某资金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谢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000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100元。
(24)被害人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高某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3500元。
(25)被害人喻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喻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998元、890元。
(26)被害人陈武慧提供的银行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8340元。
(27)被害人赵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赵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112元、(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20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28****5880工商银行)转账20000元。
(28)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转上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000元。
(29)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500元。
(30)被害人吴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1698元。
(31)被害人张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899元。
(32)被害人罗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资金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
(33)被害人贾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贾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998元。
(34)被害人贾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贾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562中信银行)转账17866.7元。
(35)被害人朱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朱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888元。
(36)被害人张某2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2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699元。
(37)被害人李某2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2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0000元。
(38)被害人范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范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899元。
(39)被害人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6000元。
(40)被害人石某提供的手机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石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900元。
(41)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交易记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中国工商银行)转账4000元。
(42)被害人张某2提供的交易记录、转账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2向被告人高某(6210米****217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300元。
(43)被害人林某提供的交易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林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分别转账8968元、11028元。
(44)被害人杨某1付提供的交易记录和转账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15000元。
(45)被害人吕某提供的聊天与转账信息,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吕某向被告人李某(6221****7125浦发银行)转账2000元。
(46)被害人邵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268元。
(47)被害人汪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明细,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汪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605.46元;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2997元。
(48)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对账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3000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3821邮政银行)转账28101元;向被告人高某(6217****8652中信银行)转账899元。
(49)被害人罗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单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888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40000元。
(50)被害人于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于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99元。
(51)被害人冯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冯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0元。
(52)被害人孟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孟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53)被害人李某3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张某的资金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3向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分别转账5000元、5000元。
(54)被害人谷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谷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元。
(55)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李某银行资金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30000元。
(56)被害人马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马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5200元。
(57)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300元。
(58)被害人陈某1的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4997元。
(59)被害人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500元。
(60)被害人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张某资金明细,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898元。
(61)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被告人李某资金明细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20000元。
(62)被害人严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李某资金明细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严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899元。
(63)被害人彭某某提供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彭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899元。
(64)被害人赵某某提供银行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3600元。
(65)被害人方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张某的银行明细,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方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建设银行)转账15000元;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中国邮政)转账1599元。
(66)被害人张某3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李某资金明细查询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3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分别转账10011元、10021元。
(67)被害人罗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7408邮政银行)转账6000元。
(68)被害人许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张某的资金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许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24000元。
(69)被害人苏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苏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699元。
(70)被害人吴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15000元。
(71)被害人牛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牛某向被告人张某(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2899元;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20000元。
(72)被害人朱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张某资金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10000元。
(73)被害人艾某提供银行资金明细单,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艾尔肯・阿卜拉向被告人高某(6222****5880工商银行)转账3100元。
(74)被害人张某3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3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5)被害人朱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朱某1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6001元,(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3520元;向被告人李某(6217****7125浦发银行)转账10000元。
(76)被害人李某4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4向被告人李某(6230****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7)被害人肖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肖某向被告人李某(6217****0876农业银行)转账899元。
(78)被害人李某5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5向被告人张某(6217****7219中国银行)转账20000元;(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20000元。
(79)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高某(6210****2172工商银行)转账30000元。
(80)被害人侬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害人侬某向被告人高某(6217****8562中信银行)转账5000元。
(81)被害人姚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姚某向被告人张某(6217****2495建设银行)转账899元,(6212****7683工商银行)转账1899元。
量刑方面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的身份信息,该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0年;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99年;被告人高某出生于1998年;案发时均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系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系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系劝解投案。
3.发还清单,该证据证实向被害人拉某发还21598元。
4.证明,该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2月15日因盗窃罪被某看守所刑满释放。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旦李某没有能力缴纳罚金。
被告辩称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对上述所有证据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分别达到331747元、350172元、285692.1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高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系传唤到案,高某系劝解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张某、高某的家属积极退赔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二、作案工具棕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深绿色OPPO牌R11手机一部、深绿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共3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爱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