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悦,女,****年**月**日出生,地址: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顺县浩达灶具设备中心,地址:和顺县永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浩,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悦因与被上诉人和顺县浩达灶具设备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可知案涉厨房设备购买行为涉及安海录,为了查明本案实际情况,应当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追加安海录为本案当事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