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侯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申请执行人:俞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郝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麻城市恒龙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雨阴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52717。 执行事务合伙人:佘承龙,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佘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麻城市。 第三人:李恒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第三人:李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侯承义不服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执异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麻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俞丽与郝朝霞、佘承龙、麻城市恒龙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俞丽申请追加麻城市恒龙新型建材厂的普通合伙人侯承义、李恒进、李奇林为本案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查明

麻城市人民法院查明,2008年11月3日,佘承龙、侯承义、李恒进、李奇林四人为合伙人,登记成立普通合伙企业麻城市恒龙新型建材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佘承龙。该厂因经营不善,现处于停产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

麻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麻城市恒龙新型建材厂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佘承龙、侯承义、李恒进、李奇林四人,该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俞丽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侯承义、李恒进、李奇林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合伙人侯承义、李恒进、李奇林为本案被执行人。

请求情况

侯承义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麻城市恒龙新型建材厂没有向俞丽借款,该借款为个人借款,与其无关,不应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麻城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该审查被追加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并明确给付期限,否则执行标的不明,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2020)鄂1181执异76号执行裁定未明确被追加人的责任范围,未确定履行期限,基本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执异7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麻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方胜旗 审判员 樊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雯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