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世云,男,锡伯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戴长动,男,汉族,1966年03月19日,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世云与被执行人戴长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4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长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