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佳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东市。
被告:徐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绥化市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佳贺与被告徐士东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佳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佳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王佳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