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红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卓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国立光电园区4号楼707室)。

审理经过

刘红臣与河南卓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终298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卓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红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卓亚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红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柳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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