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新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西,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夏新宜与被告中铁大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夏新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大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780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7日晚,原告等工友接受被告珠机城际HJZQ-1标二工区项目经理部的指派,前往金海大桥28号桥墩从事吊装模板装车作业,作业过程中因被告塔吊违规操作,导致原告摔出车外受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所诉内容看,其是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受伤,而原、被告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受仲裁前置程序之限制。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本院起诉,不属于本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新宜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5.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夏新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