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净杰,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瑞检一部刑诉[2021]Z168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袁净杰酒后驾驶苏Axxxxx小型汽车回家,当其行至瑞昌市人民医院北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21年2月23日,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净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袁净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净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净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净杰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净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小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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