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伟,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涛,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忠斌与被告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原、被告曾经恋爱关系,原告有时到被告处居住。在原、被告恋爱和同居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及其儿子转款120600元。原告当庭陈述代为被告偿还欠款及缴纳回赎金,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借款的合意,系恋爱和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和赠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和同居期间,原告虽然向被告及其儿子进行了转款,原告在诉状及当庭均自认转款系借款,但没有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有借款的合意,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忠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4元,由原告郭忠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