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新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漯河寰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辛安镇330省道铁路与公路交叉口北20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泮与被执行人漯河寰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121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