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泗县启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涂现代产业园仓储流园区蟠龙山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25473930E。
法定代表人:娄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志强,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阔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沈志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泗县启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启程公司)与被告段阔涛、沈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启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泗县启程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被告段阔涛原经营草沟镇泗县快了购精品超市,被告沈志宇是超市采购负责人。2018年原告陆续向超市提供双汇、康师傅等食品,超市也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有货款没有付清。2018年7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超市尚欠货款10000元,被告沈志宇向原告出具一张付款单,载明所有货款以前所有单据作废,下欠10000元。现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遂起纷争。
被告辩称
段阔涛辩称:一、付款单不是欠条,本人和本人超市不欠任何欠款。二、该单据是普通单据,不是我们超市特制。三、单据上没有任何盖章和我本人签字。四、该欠条书写没有我授权,我不承担责任。五、原告和我司没有供货协议或合作协议。
沈志宇辩称:本人作为超市员工,主要负责超市现场会计和收货,此单据是本人出示无异议,作为员工所签的单据是有超市授权的。2、货物是送到超市出售,营收是超市所有,与本人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段阔涛系泗县快了购精品超市(下称快了购超市)经营者,沈志宇系该超市员工,该超市经营期间悬挂门头为快乐购精品超市,2018年8月6日超市注销。娄虎经营启程公司,在快了购超市经营期间,启程公司向超市配送双汇、康师傅等食品。2018年7月26日,启程公司与超市结算,沈志宇向启程公司出具快乐购超市付款单,付款单载明内容为超市欠启程公司货款11136.4元,已付1136元,下欠10000元,并说明双汇、康师傅所有货款以前所有单据作废。2018年7月12日,段阔涛与沈志宇签订快了购合伙协议,该协议明确超市股权重新分配后为段阔涛80%,沈志宇20%。段阔涛与沈志宇在协议中签名。2018年8月9日,段阔涛与沈志宇达成泗县草沟快了购超市股东股份租赁协议,段阔涛作为协议甲方,沈志宇作为协议乙方,约定乙方自愿有偿将泗县快了购超市的乙方原始股份百分之二十租赁给甲方经营,经营期限为九年零四个月。甲方自负盈亏,与乙方无关。该协议约定截至2018年8月9日前超市所有欠款甲方承担百分之八十,乙方承担百分之二十。段阔涛、沈志宇在该协议中签名捺印。
上述事实有快乐购超市付款单、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快了购合伙协议、泗县草沟快了购超市股东股份租赁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启程公司提供的超市付款单,实际是双方结算清单,沈志宇在付款单中签名并认可该笔欠款是快了购超市的所欠货款。段阔涛辩称与自己和快了购超市无关,但在本案之前,娄虎个人就案涉欠款起诉段阔涛及沈志宇,在(2021)皖1324民初3176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中,段阔涛称沈志宇系“股东、老板,负责所有的财务和进货”,而在本案中,段阔涛称沈志宇“主要负责收货、打单子”,对于段阔涛两次前后冲突的陈述,本院采纳对其不利陈述,即沈志宇签名的付款单系快了购超市所欠货款。
2018年8月6日快了购超市注销,但2018年7月12日,段阔涛与沈志宇已经就股权分配问题达成合伙协议,段阔涛占股80%,沈志宇占股20%。2018年8月9日,沈志宇与段阔涛达成股权租赁协议,双方明确截至2018年8月9日前超市所有欠款段阔涛承担80%,沈志宇承担20%,启程公司的结算时间在2018年7月26日,因此,启程公司的货款10000元,由段阔涛承担8000元,沈志宇承担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段阔涛、沈志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泗县启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和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段阔涛负担20元,沈志宇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