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康市久九兴电动车行,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华星小区6幢1-2连层7号。

经营者:王**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水榭花都小区*幢*单元*室。

被告:许淮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阜康市久九兴电动车行与被告许淮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阜康市久九兴电动车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阜康市久九兴电动车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阜康市久九兴电动车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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