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付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康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付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少许银行存款,已冻结;无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7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同日向岳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已冻结。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付康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9014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