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安市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川航雅郡10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树娟,女,公司员工。

被告:高荣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雅安市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物业公司)与被告高荣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鑫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树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荣纲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宏鑫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荣纲向宏鑫物业公司支付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3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高荣纲承担。事实和理由:宏鑫物业公司为福星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荣纲系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文昌街208号福星苑小区3栋2单元8楼2号房屋的所有人,是福星苑小区业主。2016年10月12日,高荣纲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宏鑫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小区××号××平方米的物业,委托于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本协议的物业管理委托期限暂定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甲方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向乙方交纳”。2019年6月28日,宏鑫物业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福星苑小区自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福星苑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7月1日0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物业管理务费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按年向乙方缴纳”。高荣纲逾期未交纳物业费,宏鑫物业公司向其发出《物业费欠费催缴单》催收其所欠物业服务费未果,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高荣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荣纲系福星苑小区3栋2单元8楼2号的业主,房屋面积111.96㎡。

宏鑫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与高荣纲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于2019年6月28日与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福星苑小区自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分别是每月每平方米0.7元和1.3元。679+1746=2425

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期间,高荣纲拖欠宏鑫物业公司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1,620元。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高荣纲拖欠宏鑫物业公司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1,746元。宏鑫物业公司催收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身份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催收通知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庭审查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宏鑫物业公司列举的证据能证明高荣纲拖欠宏鑫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成立,高荣纲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的事实成立。宏鑫物业公司的主张有合同依据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宏鑫物业公司主张要求高荣纲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高荣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高荣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雅安市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3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荣纲负担。此费已由雅安市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在本案执行时由高荣纲一并支付给雅安市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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