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纪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锦江农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株山芙蓉路电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MB542E。 负责人:彭玉辉。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斌,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3122200910267225。 被告:彭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斌,信息如前所述。 被告:李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纪群与被告湖南锦江农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农汇公司)、彭玉辉、李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于2021年5月27日、5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纪群、被告锦江农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斌(同时系被告彭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江农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被告李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纪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玉辉、公司合伙人李为归还原告100000元本金、利息8000元,工资12000元,及为公司做事、生活开支车子费用50000元,不还钱就给公司股份。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锦江农汇公司为投标洪江市教育局与学生食堂项目,支付押金300000元,原告及被告彭玉辉、李为各出资100000元,因李为无资金,向原告借款。项目中标后,原告出借给李为的资金未退还原告。李为后补了借条,以公司分红归还。公司已经分红多次,但是没有归还原告借款。另三人合伙经营项目,原告自带车辆从2019年6月12日至9月12日为公司选址、管理公司、与学校对接工作、购置物资等开支,被告均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锦江农汇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100000元借款,系李为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借款,公司既非该笔借款的债务主体,也非还款担保人,不应承担借款本息清偿义务。2、原告所诉12000元工资,在公司筹备时,全体股东曾口头协商,在筹备过程中,所有股东不计付工资,原告要求支付2019年6月12日至公司正式运营期间(即2019年9月1日)的工资,无事实依据;2019年9月12日原告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尹修桥,因此,只应计付2019年9月1日至12日共计12天的工资给原告,因股权转让,并经原告同意,该12天工资后由股权受让人尹修桥领取;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规定,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应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3、原告所诉为公司做事、生活开支、车子费用开支50000元,公司在筹备时,为节约开支,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在公司正式运营前,股东各自使用的车辆及办事的零散费用开支、生活费均由各自承担;原告在公司的股权出资实际只有40余万元,其以62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尹修桥时,就是考虑原告在公司筹备期间投入的资金、人工成本、开支费用等,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相关费用,在股权转让时已得到相应补偿,并在2019年9月20日原告、公司及尹修桥就三方之间的财务事项、股权转让款支付均已结算清楚。综上,原告主张的诉求均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彭玉辉辩称:1、原告所诉100000元借款,系李为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借款,答辩人非该笔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答辩人无关,不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2、原告所诉12000元工资及生活开支、车子费用开支50000元,诉讼主体错误且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李为辩称:1、原告所诉100000元借款是事实,系李为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借款,与公司及彭玉辉无关。被告一直有还款意愿,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或者分期清偿,但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法只应当归还本金。2、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开支和车辆费用的适格被告应该是公司,不是被告李为。原告该主张也没有依据。因为公司筹备期间,全体股东口头协商,不给付工资,办事开支费用各自承担。

被告质证

原告及被告锦江农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有异议的证据,采信如下:原告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被告锦江农汇公司的信息,到庭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锦江农汇公司提交的其代理人对彭仁迪、尹修桥、杨新安的调查笔录、工资表、股权转让协议、收条、银行转账短信通知截屏、费用报销清单、领据,原告认可的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其他部分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湖南锦江农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负责人为彭玉辉。该公司实际的最初始股东为原告与被告彭玉辉、李为三人。在公司成立前期筹备过程中,三人没有确定总投资金额,通常在需要较大资金时由三人均等筹集,所筹金额累计计入各人名下,视为各人对公司的出资。在2019年上半年公司尚未登记成立时,三人为支付相关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再次各筹100000元,其中被告李为的份额因其资金短缺,由原告刘纪群代为出资,事后李为于2019年9月29日向刘纪群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纪群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公司分红后归还。”该借条上还备注有“怀化锦江农汇生态农村业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字样,经当庭核实为原告本人事后书写。现原告认为该款系被告公司用于投标缴纳保证金,公司是实际使用人,被告彭玉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事知情,且被告锦江农汇公司已经于成立当年农历十二月分红200000元,但未归还原告借款,因此三被告均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虽然借条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但原告认为,按照银行最低利率估算,要求三被告支付8000元利息属合理范围。另原告认为,在公司成立前期的筹备过程中,其付出的劳动最多,开展工作的相应生活开支、车辆开支最大,且其劳动大多是按照法定代表人彭玉辉的指示进行,因此,公司应当参照4000元标准支付其3个月工资并适当补贴其生活和车辆开支50000元。以上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释明其应根据不同法律关系选择不同方式依法主张权利。但原告坚持其在本案中的全部主张。 另查明:原告刘纪群在被告锦江农汇公司实际享有的股份份额于2019年9月12日转让给案外人尹修桥,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款项以及刘纪群经手的相关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账务于当月29日已经清算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纪群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经本院充分阐明法理后原告仍坚持主张其诉状中的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上述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范畴,其中原告与被告锦江农汇公司的工资争议,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原告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项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本院依法另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关于本金100000元的借贷争议以及原告与被告锦江农汇公司之间关于公司筹备期间生活和车辆开支的争议,本院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着减少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彭玉辉、李为在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出资(包括涉案的投标保证金),都计入各人名下,视为各人对公司的出资,那么本案涉及的100000元借款,即使实际用于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应视为被告李为向原告刘纪群借款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且事后被告李为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对该借款进行确认,故该笔资金涉及的法律关系李为个人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为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锦江农汇公司与彭玉辉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并给公司股份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为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锦江农汇公司支付其在公司筹备期间的生活和车辆开支费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原告承担。被告李为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纪群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纪群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刘纪群负担635元,被告李为负担1095元,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李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刘纪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潘云生 代理书记员  向清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