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彦林,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才,内蒙古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赵万福,经理。
被告:刘振,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彦林与被告吉林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彦林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振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彦林自愿申请对被告吉林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振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彦林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丁彦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