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丘市万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谢刘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3860171T。
法定代表人:黄小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边景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刘子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赵永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万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景州、刘子连、赵永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任丘市万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万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