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28号。

法定代表人:牟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春,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重审时需审查以下实事:一、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考勤表是否真实。被上诉人离职前负责上诉人日常考勤管理和工资核算,一审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认定其存在加班事实。上诉人二审提交的交接单、工作交接电脑D盘中有两份不同版本的书面考勤表单及光盘,两种版本的考勤表内容除了被上诉人一栏的考勤记录记载不一致外,公司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记载完全一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考勤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二、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员工手册、加班申请单等证据。重审时应查明上诉人实行的加班审批制度制订程序是否合法,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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