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伽师县XX公司,住所地: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宋大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XX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滕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伽师县。

被申请人: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伽师县。

申请人伽师县XX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XX公司、新疆XX有限公司、滕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187082.2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财产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伽师县XX公司的诉前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新疆XX公司、新疆XX有限公司、滕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18708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张孝志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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