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伽师县XX公司,住所地: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宋大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XX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滕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伽师县。
被申请人: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伽师县。
申请人伽师县XX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XX公司、新疆XX有限公司、滕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187082.2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财产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伽师县XX公司的诉前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新疆XX公司、新疆XX有限公司、滕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18708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张孝志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