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桥书,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现住晴隆县,2020年10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晴检刑诉〔2021〕11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22日晚,刘桥书饮酒后无证驾驶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晴隆县准备到睛隆县东街大灯脚药店买药,于同日23时4分,当车行驶至上瑞线2346公里500米(晴隆县城背街党校岔路口)处时,被晴隆县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带刘桥书到晴隆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6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桥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桥书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桥书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桥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