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昆仑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喜。
被执行人:刘俊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油建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刘俊锋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60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4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俊锋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4月、5月、6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5月24日,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调查其工资情况,现被执行人因待岗,月收入420元。
5.被执行人刘俊锋名下的×××号别克牌车辆被其他案件查封,且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价值低(车辆注册时间为2009年),不要求处理。
6.2021年6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刘俊锋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刘俊锋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8.另查,被执行人刘俊锋在本院另有二个执行案件分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均未按约履行。
9.2021年6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俊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俊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梦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