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青海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青海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某,****年**月**日出生,现住海东市平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平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某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