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北路东巷*号,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张某,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朱某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给付其本案诉争劳务报酬1800元,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