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豫0781民初134××
原告:张山荣,住所地: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蓉,新乡市卫辉市铭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程新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山荣与被告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山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山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