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草坪支行,地址: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草坪街16-1号。 负责人:陈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云花,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598.75元以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房产、国土、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奉仰鸿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