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刘文友,男,63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孝玉与被告刘文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彭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孝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孝玉撤诉。 2-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孝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 鹏 书 记 员  闫海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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