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刘文友,男,63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孝玉与被告刘文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彭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孝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孝玉撤诉。 2-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孝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 鹏 书 记 员 闫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