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湘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谢斌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湘君与被执行人谢斌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湘0528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湘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斌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谢斌生互联网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银行有账户及少量存款(有存款的账户已有在先冻结信息),2021年5月11日轮候冻结谢斌生9个银行账户;谢斌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斌生在邵阳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有账户及存款,2021年5月11日冻结谢斌生在邵阳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账户内存款。本院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谢斌生名下有位于新宁县××镇××路开发区××栋××号××室××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新宁县不动产权第0××2号],该房屋作抵押,抵押权人新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押抵债权601700元,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湘0528执381号案查封该处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轮候查封。
2021年6月29日对谢斌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该款项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谢斌生的银行账户被另案在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暂未能扣划;谢斌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未达到提取的条件,其名下的不动产已办理贷款抵押登记且贷款未到期,并另案已在先查封。承办人与申请人沟通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谢斌生名下的不动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