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1855XQ。 法定代表人:孙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志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丽伊因与被上诉人韩志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武汉市区,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立案受理后移送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亦未依法履行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程序,故一审程序违法,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4元、陈丽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欧阳武 审判员 朱 卫 审判员 郑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延超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