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松,双峰县石牛乡采丰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湖南省菁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双峰县石牛乡群众服务中心四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PWE5521。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

被告:肖拥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黄辉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锋,湖南省双峰县唯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与被告肖拥军、黄辉南、湖南省菁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李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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