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臻尧,男,****年**月**日出生,住江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顾鑫,经理。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陈臻尧与被执行人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16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一次性支付陈臻尧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工资、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疫情期间补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二万七千二百四十元;二、陈臻尧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陈臻尧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北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现没有正常经营,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 8月31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165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秦建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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