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负责人:胡升荣,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位于邳州市惠民花园36栋2单元602室的房产(以126677.5元为限),不动产权证号为经适-13031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位于邳州市的房产(以126677.5元为限),不动产权证号为经适-130310。
案件申请费1153.39元,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