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可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方俊卿,男,1981年1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俊卿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发出(2021)皖1003民督22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方俊卿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因被申请人方俊卿无法送达,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021)皖1003民督22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1003民督22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0元,由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农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