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玉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桂兰(系申请执行人张玉成姐姐),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王彬,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玉成与被执行人王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彬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761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414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彬宣告栏公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
2.本院在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彬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9月12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彬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彬有银行存款,但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本案案款。有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但账户无余额。无网银开户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彬名下银行存款367610元。
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彬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367610元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王彬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王彬名下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王彬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