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鲁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20)沪0105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向申请执行人鲁某支付1,160,0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向被执行人朱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在人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在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在银行账户存款692.72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赴被执行人朱某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予以现场调查,查无下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予以轮候查封登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过程及权利,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到位债权692.72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