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汇金恒丰五金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L673479093。
被申请人:河北悦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安次工业园区安秀道10号第四幢一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87253368U。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汇金恒丰五金商行与被告河北悦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汇金恒丰五金商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悦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汇金恒丰五金商行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悦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